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发行人”或“公司”)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07049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反馈意见之1:“2005 年6 月前后,公司第 大股东为职工持股会和恩华投资,公司还披露,孙彭生、祁超、付卿、陈增良和杨自亮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请补充披露近三年孙彭生等五人各自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比例情况以及变化情况。(2)请补充披露职工持股会章程等文件关于持股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如何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的条款;(3)公司披露孙彭生等五人于2001 年12 月 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事项签订了合作协议,请补充披露合作协议的签署背景、签署过程具体内容的履行情况。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该协议内容和签署时间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4)请补充披露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情况。(5)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 公司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审慎发表意见。”
一)公司近三年孙彭生、祁超、付卿、陈增良和杨自亮五人 (以下简称
“孙彭生等五人”)各自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比例情况以及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孙彭生等五人各自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
比例及变化情况如下:
2007年股份公司 2007年发行人股 2005年恩华投资 2005年恩华投资 2004年末持股
设立 权转让 对发行人增资 成为发行人股东 数量
持股数量 比例 持股数量 比例 持股数量 比例 持股数量 比例 持股数量 比例
姓名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1 孙彭生 2,492.09 27.69 1,769.38 27.69 2,165.33 33.89 1,290.73 28.21 417.69 10.21
2 祁超 1,209.40 13.44 858.67 13.44 995.86 15.58 297.41 6.5 390.36 9.54
3 付卿 770.55 8.56 547.09 8.56 605.79 9.48 248.44 5.43 346.7 8.48
4 陈增良 770.55 8.56 547.09 8.56 605.79 9.48 248.44 5.43 346.7 8.48
5 杨自亮 770.55 8.56 547.09 8.56 605.79 9.48 248.44 5.43 346.7 8.48
合计 6,013.14 66.81 4,269.32 66.81 4,978.54 77.91 4,039.61 63.22 1,848.15 45.19
注:
1)2004 年孙彭生等五人直接持有1,848.15 万股,持股比例为45.19%;
2)2005 年恩华投资成为本公司股东是指2005 年7 月恩华投资受让职工
持股会持有恩华集团 (发行人前身)出资2,241.95 万元,恩华投资注册资本
4575.41 万元;
3)2005 年本公司增资是指恩华投资于2005 年7 月增资恩华集团2,299.90
万元,同时孙彭生等五人受让恩华投资部分股权;
4)2007 年本公司股权转让是指2007 年1 月及2 月恩华投资向姚华荣、
马武生、夏琳、李威、张霆分别转让恩华集团的出资140 万元、130 万元、120
万元、575.10 万元及63.90 万元。
5)2007 年股份公司设立指2007 年4 月恩华集团整体变更设立本公司,
2007 年4 月29 ,根据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
大会决议,江苏恩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9,000 万元折股份9,000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由2007 年2 月14 股
权转让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别持有,其余36,411,892.74 元作为公司资本公
积。
截至2007 年 12 月31 ,孙彭生等五人合计直接并间接持有恩华药业
66.81%的股份,合计直接并间接控制恩华药业83.90%的股份。
2007 年末至本补充意见书签署之 ,孙彭生、祁超、付卿、陈增良及杨自亮合计直接并间接持有发行认股份及对发行人控制权无变化。
二)职工持股会章程等文件关于持股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如何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的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于2000年11
月制定章程,该章程中关于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的条款如下: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并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承认职工持股会章程,自愿认购规定数量股金的,均可参加持股会成为会员。会员享受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持股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持股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职工福利及分红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参加持股会举办的活动;
5、有权按持股数额分红利。
第三章 持股会职
八条 依法推选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九条 负责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向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会提出,并代表会员处理协调与职工股金有关问题。
十条参与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参与企业方针及公司劳动、人事、财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十三条 持股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通过或修订本会章程;
3、推选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理事会和监督会;
4、选举理事会理事,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5、讨论持股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公司董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开临时会议。
十五条持股会的常设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九名理事组成,设主任一人,主人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十六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 ,其主要职责:
1、收集持股职工提出的需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2、召集召开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
3、负 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内部转让事宜等;
4、负 办理持股会授权的工作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5、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七条 持股会按会员的行 组织划分若干小组。组长由本组会员协商产生。组长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并向本组会员负 。会员组长的主要职是:
1、代表本组会员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2、收集本组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3、接受理事会的领导,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4、及时向本组会员通报信息,传达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精神。
十八条 持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必须在全体会员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举行,已过半数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
三)孙彭生等五人于2001年12月 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事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签署背景、签署过程具体内容的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2001 年第二次改制工作完成后,公司由原来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由孙彭生等五人自然人股东和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组建的私有性质的有限公司,且孙彭生等五人 于2001 年
12 月对恩华集团新增出资合计人民币953 万元。鉴于上述增资行为以及孙彭生等五人在企业今后发展中的共同利益,为保证公司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层面形成高效统一的决策意见,避免彼此因各自为政,意见不一致,而造成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难以通过或难以执行的管理风险,上述五人同时于12 月3 日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如下:
合作协议
孙彭生、祁超、傅卿、陈增良、杨自亮五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共同达成下列事项:
考虑到上述五人在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均为管理层且都相对持大股,所以存在着共同的利益。本次增资后,五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将更加紧密联系。此外,上述五人也一直在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相互都非常了解和信任。
为经营好企业,上述五人共同决定,今后在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须由上述五人先行协商统一意见,再行在公司的各级会议上发表各自的意见。这既是上述五人的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是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
2001年12月3日
本所律师认为,孙彭生等五人2001 年恩华集团改制及增资行为完成后,上述五人均持有恩华集团较大比例股权,并合计直接持有恩华集团45.19%的股份;同时孙彭生等五人长期担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改制后亦担任公司董事。基于上述五人在公司 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信任关系,以及上述五人在公司中的共同利益,其签订《合作协议》动因合理,《合作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作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作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2004 年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 人,分别为孙彭生、祁超、付卿、陈增良、杨
自亮、李本刚、汪海、王卫军及王银安。2007 年4 月,本公司设立后董事会成员增加至11 人,分别为孙彭生、祁超、付卿、陈增良、杨自亮、汪海、章小龙、孔徐生、王广基、印晓星及周海涛。
2004 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共3 人,分别为王丰收、王迎庆、贾兴雷。2007 年
4 月,本公司设立后监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
2004 年至今,本公司董事长一直为孙彭生先生,总经理一直为祁超先生,付卿、陈增良、杨自亮三人一直是副总经理。2007 年4 月,高爱好先生受聘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8 月,韩建先生受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除此之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五)公司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所律师注意到,2005年7月之前,孙彭生等五人直接持有恩华药业45.19%的股份,未间接持有恩华药业股份,虽然持有公司股权比例未达到50%,但实际上孙彭生等五人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经营决策。
1.2004年以来,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人,孙彭生等五人均担任公司董事,达到了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并且孙彭生为董事长,该五人能够对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并起支配作用。
2.在公司股东会的决策上,孙彭生等五人对股东会的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响。2005年7月之前,虽然职工持股会是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由孙彭生等五人以股东的身份直接提出或由董事会提出的,该五人近三年对公司股东会产生着重大影响并起着支配作用。
3.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来孙彭生等五人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向公司股东会提出的议案,或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交的议案均顺利通过,公司其他股东的表决意向均与孙彭生等五人保持一致,亦无其他会员对股东会决议向职工持股会提出异议。
4.孙彭生等五人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董事并在董事会中占大多数,其中孙彭生一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祁超一直为公司总经理,其他三人为公司副总经理,且最近三年未发生过变动。该五人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方面起着实际的支配作用。
5.自2004年以来,孙彭生等五人通过直接并间接的方式不断提高对公司的
持股比例,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力度,截止2007年12月31 直接持有66.81%的股权,完全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孙彭生等五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近三年保持稳定并未发生变更,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二、反馈意见之2:“2007年公司将控股的两家医药企业颐海药业和远恒药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控股股东恩华投资,公司披露转让的原因在于其主营业务与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不一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发表意见,并就有关股权转让是否影响公司经营业绩连续计算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颐海药业和远恒药业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远恒药业的主营业务以中成药、保健品为主,远恒药业的主营业务以妇科、皮肤科等外用药品为主,由于颐海药业和远恒药业的主营业务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不一致,发行人于2006 年9 月将上述两家医药企业颐海药业和远恒药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控股股东恩华投资。但为了减少公司上市后的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发行人于2007 年12 月与恩华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回颐海药业和远恒药业的股权,该等股权转让已交割完毕,并于2007
年12 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股权转让后,颐海药业和远恒药业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法人主体,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 (2008)第20318 号”
《审计报告》,“由于上述股权转让均属与同一控制人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且转让价格均为0 元。为使财务报表在申报期内具有连续可比性,本报告视其未曾
退出合并报表范围,将该等公司2005 年12 月31 、2006 年12 月31 、2007
年12 月31 的资产负债表,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 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业绩连续计算。
三、反馈意见3:“请补充披露徐州制药厂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审批情况、出资资金来源、会员构成、目前持股会的情况等。若持股会已经注销,请补充披露持股会的资产的处置情况。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就持股会的有关设立、注销行为和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发表意见。”
(一)徐州制药厂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审批情况、出资资金来源、会员构成、目前持股会的情况等
1.设立审批
2000年12月18 ,恩华公司向徐州市总工会提交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徐州市企业职工持股会申报表》。经过徐州市化学医药工业公司、徐州市化学医药
工业公司工会委员会及徐州市总工会批准,2000年12月22 职工持股会取得了徐州市总工会签发的(徐工股字第33号)《徐州市企业职工持股会证书》。
2.资金来源
2001年4月10 ,徐州市化学医药工业公司作为恩华公司国有股持股主体,依照 (徐体改发(2000)60号)批复,将国有股权2205万元,分别量化给职工持股会1522.35万元、孙彭生等5位自然人682.65万元。
2001年3月31 ,依照 (徐体改发(2000)60号)批复,职工持股会与孙彭生等五位自然人出资共计66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出资455.00万元、孙彭生等5位自然人出资205.00万元。
2001年4月10 ,徐州第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将其对恩华公司出资272.1万元,按照恩华公司设立时全体职工向职工持股会的出资比例与金额分别转让给职工持股会264.6万元、孙彭生等5位自然人7.50万元。
因此,职工持股会一共持有资本金2241.95万元 (1522.35+455+264.6=
2241.95)。
3.会员构成
职工持股会会员共1087人,均为公司职工。
二)职工持股注销情况及职工持股会资产的处置情况
2007年6月19日,职工持股会依照2007年第一次会员大会并通过的对职工持股会进行解散的决议内容,并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组成清算组对职
工持股会进行清算,2007年7月10 ,职工持股会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2007
年7月12 ,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清算报告》进行了审议确认。
2007年8月8 ,职工持股会向徐州市总工会提出了注销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申请,2007年8月27 日徐州市总共工会出具了
《关于注销徐州恩华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徐工复[2007]17号),至此,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解散并注销。
职工持股会《清算情况》报告显示:截止2007年6月30 ,职工持股会财产总额为24,661,450元,全部为银行存款;债务总额为2001449.5元。财产总额扣除对外的欠款2,001,449.5元后的余额22,660,000.5元, 以下方式进行现金分配:
1.对于已签署授权委托的未退股人员793人, 其出资比例进行现金分配,金额合计为19089378元。
2.对于在2005年3月6 以前自行离职的持股会员共24人,按照《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自行离职视同自动退出持股会。 上述人员在持股会的出资额所占的比例计算,其应分配的清算款合计719961元。鉴于上述人员已退出持股会,且无法取得联系,故决定将其应分配的清算款合计719961元,暂时存入徐州恩华投资公司帐户(徐州市交行营业部:323600660018000905128);对于在2005年8月4
以后退股人员的清算差额169710.8元,也暂时存入恩华投资公司的上述帐户。上述款项合计889671.8元,由恩华投资公司代为保管,以便上述辞职和退股人员随时支取。
3.对于2005年3月6 以前退股人员的清算差额955847.5元,作为职工的福利费存入公司工会委员会帐户(徐州市工行营业部:1106020109200155761);对
于2005年3月6日至2005年8月4 期间退股人员的清算差额为260758.1元,作为职工福利存入公司工会的上述帐户;对于原持股会无人认购的股权,其应分配的清算款为720748.6元,在扣除相应的出资额134700元后的余额586048.6元,作为职工福利存入公司工会的上述帐户;对于清算款余额878296.5元作为职工福利存入工会上述帐户。上述款项合计2680950.7元,作为职工福利,由公司工会保管。
截止2007 年7 月10 ,持股会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是基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有股量化及职工新增出资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持股会的资产处置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职工持股会现已不再持有股份,且已依法解散,其职工持股会的注销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潜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