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08]邦盛证字第 18号
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公司”或“伊立浦电器”、“伊立浦”)委托,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2008 年 3 月 7 日、2008 年
3 月 27 日、2008 年 4 月 2 日、2008 年 4 月 7 日、2008 年 4 月 10 日分别出具了[2007]邦盛证字第5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第5号《法律意见书》”)、[2007]邦盛证字第6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6 号《律师工作报告》”)、[2007]邦盛股字第 7 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以下简称“第
7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2008]邦盛证字第11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第1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2008]邦盛证字第12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以下简称“第12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2008]邦盛证字第 13 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第13号《专项法律意见书》”)、[2008]邦盛证字第15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第1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08]邦盛证字第16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第16号《专项法律意见书(二)》”)和[2008]邦盛证字第 17 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第 1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2008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出具了证发反馈函[2008]114号《关于发审委对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5号《法律意见书》、第6号《律师工作报告》、第7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第1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第12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第13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1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16号《专项法律意见书(二)》及第 1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有关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此外,上述第 5 号《法律意见书》、第 6 号《律师工作报告》、第 7 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第 11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12 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第 13 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 1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 16 号《专项法律意见书(二)》及第 1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凡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史上存在的延期出资、验资的整改过程及南海区有关部门对整改批准是否为有权批准。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进一步的明确意见
2000年5月26日,发行人前身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立邦”)经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南外经合补字(2000)第 124 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981万港元增至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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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万港元,全部用于进口设备,股东强迅实业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以下简称“香港强迅”)须在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出资15%,其余在一年内缴清。增资后,公司投资总额从原来1400万港元增至2020万港元。增资后,公司经营范围不变,扩大生产规模,每年增加生产电饭煲、电开水器等家用小电器 20 万件(套),新增产品全部外销。其余条款仍按原章程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南海立邦本次增资前其原注册资本 981 万港元已全部足额缴纳。2000年5月30日,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企独粤南总字第00019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0年10月13日,经南海市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骏事验字(2000)
042 号《验资报告》审验,2000 年 6 月 22 日至同年 6 月 25 日,股东投入资本
2,192,138.34港元,占本次增资金额的35.36%,累计出资12,002,138.34港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关于批准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0 年增资延至 2005 年 12 月 6 日缴足出资的说明》证实,发行人 2000 年增资时,其出资清单中大部分为与日本三洋合作生产电脑电饭煲所需的进口注塑机,后因欲将进口注塑机变更为国产注塑机,故导致出资延迟。发行人就其延迟出资一事向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申请,2003 年 10 月 20 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外经合补[2003]323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出资期限延长至2004年4月15日。期间,发行人欲增加引进日本东芝冰箱项目、洗衣机项目,特向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报告其欲增加东芝项目引进进口设备、延迟出资的意向。2005 年,发行人确定只与东芝合作生产电饭煲小家电项目后,向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书面提出延期出资申请。2005
年11月3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外经合补[2005]406号《关于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取消尚未进口的
308.0656万港元设备,改为用作流动资金;出资期限延长至2006年2月28日;同意公司增加结汇308.0656万港元。
2006年1月16日,经佛山市南海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南骏事验字(2005)085号《验资报告》审验,发行人前身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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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司(以下简称“立邦电器”)2000年 7 月 27 日至 2005 年 12 月 6 日共收到股东投入资本4,007,906港元;截至2005年12月6日,发行人前身立邦电器注册资本 1,601 万港元已全部出资到位。2006 年 4 月 5 日,发行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实收资本全部到位”备案登记,2006年4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核准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将南外经合补[2003]323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南外经合补[2005]406 号《关于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南骏事验字(2000)042号《验资报告》、南骏事验字(2005)085号《验资报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2003年1月24日,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订《委托书》,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将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合同、章程变更委托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发行人 2000 年增资后,其投资总额为 2020 万港元,注册资本为 1601 万港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饭煲、电开水器等家用小电器、模具及金属模压制品,属于 3000 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故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2003年、2005年公司章程变更进行审批。发行人出资期限的变更属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委托授权,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 2003 年、2005 年公司章程变更进行审批,出资期限变更属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故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出资期限变更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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