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08]邦盛证字第 17 号
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公司”或“伊立浦电器”、“伊立浦”)委托,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2008 年 3 月 7 日、2008 年
3 月 27 日、2008 年4 月 2 日、2008 年 4 月 7 日分别出具了[2007]邦盛证字第 5
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第 5 号《法律意见书》”)、[2007]邦盛证字第
6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6号《律师工作报告》”)、[2007]邦盛股字第7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以下简称“第 7 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2008]邦盛证字第11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第
11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2008]邦盛证字第 12 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以下简称“第 12 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2008]邦盛证字第
13 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第13号《专项法律意见书》”)、[2008]邦盛证字第 15 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第 15 号《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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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律意见书(二)》”)和[2008]邦盛证字第16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第16号《专项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2008年4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伊立浦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5号《法律意见书》、第6号《律师工作报告》、第7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第1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第12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第 13 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 1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第 16 号《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中有关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此外,上述第5号《法律意见书》、第6号《律师工作报告》、第7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第1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第12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第 13 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 1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第
16号《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中凡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题:请补充披露 1993 年公司设立到 2000 年增资历次出资的实物资产和货币资金的来源,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1、1993 年,发行人前身南海迅达模具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情况的核查
1993 年 6 月 3 日,经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南外经合字(93)第 215
号《关于合资经营南海迅达模具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南海市盐步奔达模具五金厂(以下简称“奔达五金厂”)与香港公司“强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强迅”)以合资经营方式成立发行人前身南海迅达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模具”)。合营年限五十年。迅达模具投资总额为
705万港元,注册资本为515万港元,其中,奔达五金厂出资305万港元,以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9%。香港强迅出资210万港元,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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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册资本的41%。
本次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本次出资金额
奔达五金厂 厂房、机器设备等 港元3,049,477.99,折合人民币3,354,425.79元
机器设备
香港强迅 港元2,100,000.00,折合人民币2,310,000.00元
货币资金
合计 港元5,149,477.99
核查过程如下:
1、对奔达五金厂出资的核查
(1)奔达五金厂出具了说明:奔达五金厂1993年在发行人设立时投入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属于自有资产。
(2)核查了奔达五金厂对发行人的出资财产移交表。
(3)核查了发行人对股东出资资产的记账凭证。
(4)核查了南海会计师事务所(94)南会验字第 005 号《验资报告书》和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南审事验字(96)075号《验资报告》。
2、对香港强迅出资的核查
(1)香港强迅出具了说明:香港强迅1993年在发行人设立时投入的机器设备系购买所得,购买所需货币资金和本次出资的货币资金系向其当时股东简琼
(香港居民)借贷而来,借贷资金已于1999年底归还完毕。
(2)核查了香港强迅本次投入的机器设备的发票和报关单,投入的货币资金的银行进账单。
(3)核查了香港强迅 1993 年、1994 年经李元刚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审计的财务报表。
(4)核查了发行人对股东出资资产的记账凭证。
(5)核查了南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94)南会验字第 005 号《验资报告书》和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南审事验字(96)075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奔达五金厂出资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属于自有资产,香港强迅出资的机器设备系购买所得,购买所需货币资金和本次出资的货币资金系向其当时股东简琼(香港居民)借贷而来,借贷资金已于 1999 年底归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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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毕。
2、1995 年原股东广东省医药联合总公司物资站退出、注册资本减少变更时出资情况的核查
1995年8月21日,发行人前身南海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金属”)经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南外经合补字(95)第 121 号《关于南海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补充合同的批复》批准,迅达金属原股东广东省医药联合总公司物资站退出合营公司;迅达金属投资总额调整为1,400万港元,注册资本调整为981万港元;股东奔达五金厂增资234.2万港元。公司股东香港强迅原经南外经合补字(94)第016号文件批准增资422.5万港元,现调整为增资231.8
万港元。调整后,奔达五金厂持股55%、香港强迅持股45%。1995年9月6日,经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海立邦”)。
本次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本次出资金额
奔达五金厂 机器设备 人民币2,505,988.39元,折合港元2,278,171.26
机器设备 港元1,027,230.00
香港强迅 货币资金 港元1,030,000.00
合计 港元2,057,230.00
总计 港元4,335,401.26
本次增资的实物资产是通过双方协商以购货发票和报关单入账。
经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南审事验字(96)075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股东实际累计投入的资本为9,484,879.25港元,占应投入注册资本的96.96%。香港强迅于1999年11月2日投入资本325,120.75港元,补足了注册资本。
核查过程如下:
1、对奔达五金厂出资的核查
(1)奔达五金厂出具了说明:奔达五金厂对发行人1995年增资时投入的机器设备属于自有资产。
(2)核查了奔达五金厂对发行人1995年增资时的出资财产移交表。
(3)核查了发行人对股东出资资产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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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查了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南审事验字(96)075 号《验资报告》、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南审事验字(99)031号《验资报告》。
2、对香港强迅出资的核查
(1)香港强迅出具了说明:香港强迅对发行人1995年增资时投入的机器设备系购买所得,购买所需货币资金和本次出资的货币资金系向其当时股东简琼
(香港居民)借贷而来,借贷资金已于1999年底归还完毕。
(2)核查了香港强迅本次投入的机器设备的发票和报关单,投入的货币资金的银行进账单。
(3)核查了香港强迅1995年经李元刚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审计的财务报表。
(4)核查了发行人对股东出资资产的记账凭证。
(5)核查了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南审事验字(96)075 号《验资报告》、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南审事验字(99)031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奔达五金厂出资的机器设备属于自有资产,香港强迅出资的机器设备系购买所得,购买所需货币资金和本次出资的货币资金系向其当时股东简琼(香港居民)借贷而来,借贷资金已于1999年底归还完毕。
3、2000 年发行人前身南海立邦增加注册资本
2000年5月26日,发行人前身南海立邦经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南外经合补字(2000)第124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981万港元增至1,601万港元。
本次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本次出资金额 备注
机器设备 港元1,040,000
南骏事验字
香港强迅 配套模具 港元1,152,138.34 (2000)042号《验
资报告》审验
合计 港元2,192,138.34
香港强迅 机器设备 港元927,206 南骏事验字
(2005)085号《验
货币资金 港元3,080,655.66 资报告》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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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港元4,007,861.66
本次增资的实物资产是以购货发票和报关单入账。
核查过程如下:
(1)香港强迅出具了说明:香港强迅对发行人2000年增资时投入的机器设备和配套模具系购买所得,购买所需货币资金和本次出资的货币资金系自有资金。
(2)核查了香港强迅本次投入的机器设备和配套模具的发票和报关单,投入的货币资金的银行进账单。
(3)核查了香港强迅 2000 年至 2005 年经李元刚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审计的财务报表;
(4)核查了南海市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骏事验字(2000)042 号
《验资报告》、佛山市南海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骏事验字(2005)085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香港强迅出资的机器设备和配套模具系购买所得,购买所需货币资金和本次出资的货币资金系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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