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一、本保荐人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人”)
二、本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姓名
杨晓 贺小社
(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名称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化学”或“发行人”)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五、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广发证券认为利尔化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通知中所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广发证券愿意作为利尔化学的保荐人,保荐利尔化学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
六、本保荐人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
本保荐人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了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该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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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3、发行人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
陷;
4、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
司的能力及经验。
(三)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四)本保荐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
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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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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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主办人(签名):
胡志明
2008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晓 贺小社
2008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秦 力
2008 年 月 日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负责人(签名): 钮华明
2008 年 月 日
保荐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志伟
2008 年 月 日
保荐人(公章):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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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杨晓和贺小社,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胡志明作为项目主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主办人,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志伟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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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人”)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利尔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
广发证券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其主要业务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中规定的条件;此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授权申请发行股票程序合法、有效;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广发证券决定向贵会推荐利尔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一、利尔化学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一)依据《证券法》对利尔化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的情况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利尔化学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利尔化学符合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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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逐项核查的情况
1、利尔化学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按原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在3 年以上。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利尔化学的独立性
(1)发行人已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已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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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3、利尔化学的规范运行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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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没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利尔化学的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 个会计年度即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57,366,126.81 元、人民币99,440,361.20 元、人民币 102,441,684.89 元(以合并报告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2)最近3 个会计年度即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人民币 38,078,258.81 元、人民币 53,541,254.04 元、人民币
89,843,369.53 元,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最近3 个会计年度即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 172,574,599.98 元、人民币262,803,447.43 元、人民币304,019,433.87 元,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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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00,962,689 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5)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5%,不高于20%;
6)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利尔化学的募集资金运用
(1)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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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 )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关于利尔化学风险揭示的说明
主要风险揭示的说明
针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广发证券已敦促并会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并特别提示发行人存在的如下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下跌的风险
发行人主导产品属仿制农药品种,仿制农药作为后专利时期产品,没有产品专利的保护,主要依靠生产方法专利和工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不同仿制农药产品的工艺技术难度差别很大,大多数工艺难度不高的仿制农药品种市场竞争激烈,产品价格及毛利率较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工艺技术难度高,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能实现规模化生产的企业仅有美国陶氏益农及发行人,因而发行人产品的毛利率较高,2006年度销售利润率居国内农药百强行业第一位。但即使存在较高的工艺技术门槛,因产品的高毛利率对潜在竞争对手的吸引力大,不排除更多的潜在进入者加大对相关工艺技术的研发投入,实现技术突破,从而加剧发行人产品的市场竞争,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下跌、毛利率下降,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2、汇率风险
发行人大部分出口业务和原材料进口业务均以美元结算,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虽然发行人进口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会相应下降,但人民币持续升值将对发行人产品在海外的市场竞争力带来不利的影响:一方面,如果发行人调高以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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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的产品价格,将给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力带来一定压力;另一方面,如果发行人保持以美元计价的产品价格不变,这将使发行人以人民币计价的销售额下降,降低产品毛利率。综合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情况,发行人盈利水平会因人民币
升值受到一定的影响。2005 年、2006年及2007年,发行人因人民币升值导致汇兑损失为805,917.66 元、1,748,622.04元、6,288,184.58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
1.41%、1.76%和5.88%。如果未来发行人进出口贸易顺差继续增加以及人民币不断升值,可能导致汇兑损失加大,对发行人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3、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出口产品执行国家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免、抵、退”政策。国家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发行人最近三年应退的出口退税额分别为753.05 万元、915.64 万元、1,087.78 万元。2007 年6 月30 日前发行人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 11%,2007 年 7 月 1 日起,发行人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与以往执行的11%出口退税率相比,2007 年度相应减少约617 万元的应退税额,减少当期利润617 万元。国家关于农药、化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能造成发行人收益水平降低。
三、关于利尔化学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利尔化学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毕克草、毒莠定及氟草烟原药,均为吡啶类除草剂。
除草剂是目前全球市场占有率最大的农药种类,其市场份额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在作物保护上的先进程度的标志之一。据《世界农药新进展》资料,国际农药市场按 2004 年除草剂使用比例由高到低排序为:北美地区、拉美地区、欧洲地区、亚洲地区、中东与非洲地区,其中北美地区最高,为67.8%,而中东与非洲地区最低,仅为 33.9%。
根据化学结构不同,除草剂可分为 18 类,年销售额排名前十的除草剂种类销售见下表:
销售前十名的除草剂种类市场销售预测表
单位:亿美元
除草剂种类 2004年 2009年 2009/2004(%)
氨基酸类 36.5 31.5 -13.8
磺酰脲类 17.39 1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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酰胺类 13.32 12.65 -5.0
芳氧丙酸类 9.1 9.55 4.9
三嗪类 7.39 6.8 -8.0
吡啶类 6.73 7.7 14.4
二硝基苯胺类 5.61 5 -10.9
苯氧乙酸类 5 5.2 4.0
联吡啶类 4.4 4 9.1
其他结构类 18.84 23.5 24.7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世界农药新进展》
由上表可以看出,吡啶类除草剂未来几年内在除草剂市场中的份额还将提高。
吡啶类除草剂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主要品种由美国陶氏益农创制。1963
年陶氏益农首先开发并上市推出第一个吡啶类除草剂毒莠定,随后陆续开发出毕克草、绿草定、氟草烟等产品。因而美国陶氏益农是全球吡啶类除草剂市场的领先者,也是该类技术的原创者。吡啶类除草剂多为生长素转移抑制剂,使植物生长畸形,能量耗尽而死亡,由于其以上优异的特性市场发展迅速,成为当前除草剂市场受到广泛关注的一类重要除草剂。2004年吡啶类除草剂的全球销售额为
6.73亿美元,位居第十四大农药类别,第七大除草剂类别,分别占2004年全球农药销售额和除草剂销售额的2.2%和4.6%,比其2003年的5.95亿美元销售额和1998
年的5.03亿美元销售额分别增长了13%和34%,预计到2009年吡啶类除草剂的销售额将增长14.4%,达到7.7亿美元,将是增长速度最快的除草剂品种之一,并有望上升为第六大除草剂类别,第十三大农药类别。
目前吡啶类除草剂共有14个品种,其中占有一定市场的有9个,以最早开发的毒莠定销售市场最大。
2003 年吡啶类除草剂品种市场销售统计
品种 销售额(亿美元) 上市日期 占同类份额 1998-2003 增长率
毒莠定 1.5 1963 24% 4.6%
氟草烟 1.15 1985 18.4% 3.9%
毕克草 1.05 1975 16.8% 3.1%
绿草定 1.05 1979 16.8% 10.1%
吡氟酰草胺 0.8 1985 12.8% -4.4%
氟硫草啶 0.25 1990 4.0% 20.1%
噻草啶 0.22 1997 3.52% 49.0%
氟啶草酮 0.15 1981 2.4% -5.6%
氟吡酰草胺 0.08 2002 1.28%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世界农药新进展》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目前的主要产品毕克草、毒莠定、氟草烟均为吡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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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除草剂中的核心品种,随着吡啶类除草剂未来几年市场稳步增长,预计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在未来几年仍将保持稳步增长。
(二)利尔化学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发行人是全球范围内继美国陶氏益农之后最先全面掌握氰基吡啶氯化工业化关键技术的企业。发行人以自主开发的气相氯化技术为先导,在国内率先开发出了氯代吡啶系列产品中的毕克草、毒莠定、氟草烟等除草剂产品,并且成功的开拓了该系列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目前发行人原药产品已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二十几个国家由当地农药企业作为制剂原料药注册登记并在以上国家销售。发行人已成为全球排名第二的氯代吡啶类除草剂原药供应商,市场份额仅次于美国陶氏益农发行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限额以上764家企业),发行人2006年农药销售收入及利润总额,在全国农药百强企业中排名第49位、第6 位,销售利润率在全国农药百强企业中居行业首位,出口交货值在全国农药百强企业中排名居16位。
(三)利尔化学的竞争优势及发展前景
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发行人在行业内逐步确立了自身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发行人是中物院的重点军转民企业,也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设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拥有博士、硕士在内的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拥有很强的技术后备资源、核心技术、良好的技术创新及研发机制,技术实力雄厚,与国内同行业相比,发行人技术优势十分明显,技术优势是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
发行人通过十多年的技术积累及多年技术攻关,在农药原药合成及工程化技术等环节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国内率先掌握了氰基吡啶催化氯化、吡啶选择性氯化、吡啶类化合物氨化、氯代吡啶类化合物选择性氟化、吡啶类化合物电解脱氯等核心工程化技术及气液相氯化、光氯化、选择性脱氯、氨氧化、电解氧化与还原、手性合成等关键技术,成为继美国陶氏益农发行人之后全球第二家成功掌握吡啶类化合物催化氯化系统集成技术的企业。发行人有效地突破了技术壁垒,积累了一系列居国内领先水平的完整核心技术,具备了大规模生产氯代吡啶类农药原药和制剂的能力,形成了稳定、成熟的规模化生产工艺与稳定的产品质量。这是发行人成为该类产品全球第二大供应商、并保持高赢利能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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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先行优势
发行人开发国际原药市场近十年,具有十分明显的市场先行优势。发行人从 1997 年开始开发毕克草产品的国际市场,从2000 年开始开发毒莠定产品的国际市场,经过多年的努力,发行人主导产品毕克草、毒莠定、氟草烟原药已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二十几个国家由当地农药企业作为原料来源药进行注册登记并在以上国家进行销售。发行人的国外客户 2005 年为 27 家,2006 年增加到
30 家,2007 年已达到35 家,主要客户均为行业内国际知名农化企业,并且与陶氏益农、德国汉姆、纽发姆等跨国农药企业合作多年,发行人通过长期的品质、供应和服务保障,与之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而国内企业对发行人上述主导产品研究开发较晚,目前只能小规模化生产,产品质量、供应等环节无法可靠保障,难以与跨国农药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与发行人相比,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弱。
3、综合成本优势
伴随着全球分工协作带动农药原药生产的转移,成本控制成为仿制农药企业综合竞争优势的核心之一,同时也是体现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及其运行效果的绩效指标。
发行人通过对各种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不断完善和革新,降低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使主导产品在产品价格下降、主要原材料上涨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了毛利率的基本稳定,确保了发行人近几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一直保持高水平,这也是发行人销售利润率居行业首位的主要原因之一。
4、产品优势
发行人主要产品毕克草和毒莠定均为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及农药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不存在强制淘汰或受政策限制的风险,有利于发行人长期保持竞争优势。
5、产品质量优势
发行人拥有一套严格完整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2005 年通过了ISO 9001
-2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加工、交付验收使用等一系列环节具备完整的过程控制,通过严格的过程控制和生产加工,发行人产品质量优良,得到跨国知名农化企业的认可。
6、环保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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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从成立以来就一直十分重视环保工作,确立了“本质环保、预防为主、遵守法规、持续改进”的环保方针,从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将环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通过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将发行人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了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管理轨道。长期以来,发行人通过持续加大对环保投入,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革新工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配置等措施,从2005 年~2007 年,发行人单位产品三废排放量下降 54%,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了 47%,2007 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是化工行业平均水平约五分之一,使发行人环保工作从本质上得到了可靠的保障,环保管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广发证券的内部审核程序及保荐意见
广发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内核小组的审核。
广发证券认为利尔化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发行人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通知中所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广发证券愿意作为利尔化学的保荐人,保荐利尔化学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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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之签署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志伟
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月 日
3-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