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苏世同律证字[2008]澳顺律书补3 号致: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就贵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于2007 年11 月9 日出具“苏世同律证字[2007]澳顺律书1 号” 《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顺昌首发法律意见书”)和“苏世同律证字[2007]
澳顺律报1 号” 《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顺昌首发律师工作报告”),于2008 年1月3 日出具“苏世同律证字[2008]
澳顺律书补1 号” 《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08 年1 月31 日出具“苏世同律证
字[2008]澳顺律书补2 号” 《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通用引用时统称“律师法律意见”]。
现就发行人涉及的相关情况的变化,并经审阅、核查修改或补充的招股说明书、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以下统称“本次报送材料”),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声明、保证等事项,仍然适用“律师法律意见”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除有特别说明外,和“律师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一致。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总经理Kai Chen(陈锴)转让“凯盛物流”30%股份和辞去“凯盛物流”董事事宜
1、香港凯盛物流有限公司(Joyful Logistics Limited,以下称“凯盛物流”)为注册于香港的一家有限公司,法定股本10,000 港元,已发行股本10,000 港元,每股面值1 港元,股东杨奇缘(Young Ki Yuen)持有7,000 股,发行人总经理Kai Chen(陈锴)持有3,000 股。
凯盛物流 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润盛公司 和 博盛公司 的股东,投资持有润盛公
“ ” “ ” “ ” “
司 和博盛公司 的股份。
”25% “ ”26%
2008 年3 月10 日,“凯盛物流”召开董事会,同意Kai Chen(陈锴)将其持有的上述“凯盛物流”30%股权全部转让给杨奇缘(Young Ki Yuen),并同意Kai Chen(陈锴)辞去“凯盛物流”董事职务。同日,Kai Chen(陈锴)与杨奇缘(Young Ki Yuen)签署“股权转让契约”,股权转让价200 万港元。
2、上述股权转让和Kai Chen(陈锴)辞去“凯盛物流”董事之行为已于2008 年3 月11
日和12 日在香港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情况,Kai Chen(陈锴) 目前已不再持有“凯盛物流”的股权,并不再担任“凯盛物流”之董事职务。二、其他补充事项
2008 年2 月20 日,发行人召开了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7 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2008 年1 月30 日召开的一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召集。
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3 份,副本若干份。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