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规定》的制定,为认定证券、期货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进一步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从而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相关负责人介绍,《补充规定》规定了五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具体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目前,刑法规定中有十几个罪名涉及证券、期货犯罪,此次只是对上述五个罪案的追诉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主要是由于《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后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修改后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修改、补充,新增设了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进行修改,但是考虑到2001年的标准规定的比较原则,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上海证券报)
管理层再出重拳,打击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从金额、数量等多方面细化了对违规披露、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罪名的描述。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2日说,这是今年以来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对于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办案依据。"有律师指出,《补充规定》的可操作性非常强,将成为捍卫投资者利益的利器。
办案标准首次数量化
去年以来,随着股市的大幅下挫,原先隐藏在火热行情下的种种问题开始逐渐暴露。其中表现之一就是,尽管相关部门日前规定限售股转让需转至大宗交易平台,但"大小非"违规减持的现象仍频频出现。
昨天《补充规定》的出台无疑是挽救投资者信心的又一场及时雨。《补充规定》规定,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达资产或利润总额30%以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所涉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颠倒盈利和亏损以及致使股票等被终止或多次暂停上市交易的应予追诉;
上市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致使上市公司经济损失高于150万元的应受追诉;
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因此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或期货合约数达到30%以上和50%以上,20个交易日内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上市公司高管等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的应予追诉;
擅自运用资金、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或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以及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情节严重的也将受到追诉。
"上述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可操作性非常强。"《补充规定》的出台令上海维权律师严义明破感兴奋。"以前办理相关案件的时候投资者败诉的情况比较多,理由通常让人哭笑不得。现在我相信,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肯定会大大增强。"
打击力度前所未有
事实上,早在去年5月份,证监会就出台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不过,受各种条件制约,相关案件的办理进度并不尽如人意。上海司法部门一位负责人当时对早报记者表示,公、检、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步调和制度上的不统一是阻碍相关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也许正是因此,证监会去年9月开始协同11个部委重新搭建监管体系,强调"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思路正进行深刻调整,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