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来讲,引发强行平仓的原因包括被强平对象的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其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两种情况;同时,又可分为交易所对期货公司实施的强平和期货公司对客户实施的强平两个层次。这里仅对实际中经常发生的由于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而面临被期货公司强平的情况进行分析。
由于期货市场的交易特点决定了它必须借助于包括强行平仓制度在内的风险控制措施来逐级控制和化解行业风险。而保证金制度的实行、行情的瞬息万变使得每一股指期货投资者在以后的投资中难免会面临被强平的问题。对此,投资者应有正确的认识。
一、投资者应该时刻关注自己的持仓状况
中国期货业协会2007年6月19日下发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第四十条规定:乙方(投资者,下同)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也即要求投资者在有持仓的情况下,应该时刻关注自己的持仓盈亏、保证金的充足与否,如果权益不足以维持其持仓头寸,就应该及时自行减仓或追加足额的资金。这一要求也是从投资者的角度考虑,要求投资者对自己的持仓负责。作为股指期货行情的走势,瞬间之差可能相去千里,这更加突出了投资者要时刻关注自己持仓情况的必要性。
二、期货公司拥有对特定投资者实施强平的权力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由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赋予了期货公司对特定客户实施强平的权利,也明确该类客户要承担期货公司正常强平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
三、投资者须接受期货公司合理范围的强平结果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要甲方(期货公司,下同)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也就是说,期货公司对于符合强平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正常的强平,只要其选择的平仓价位和数量在当时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范围,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该强平结果。实际上,作为期货行情走势的不确定性和情况的紧急性,要求期货公司在对投资者实施强平时选择一个所谓的最佳价位和最佳数量也是不现实的。另外,在《期货公司经纪合同》中,期货公司往往会同时和投资者约定,在投资者同时持有数个不同合约时,其不得以未能选择最佳平仓品种为由而向期货公司主张权益。
四、投资者需承担符合强平条件而未被强平持仓的扩大损失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正常情况下,期货公司对符合强平条件的投资者实施的强平只是权力而不是义务。这就更加要求投资者应时刻关注并及时妥善处理自己的持仓,且必须承担符合强平条件而未被强平持仓的扩大损失。
同时《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这也包括了在遇到停板且无成交等极端行情下,投资者还需承担穿仓(即客户所有的权益不足以弥补其现有持仓的亏损)的损失。
五、给股指期货投资者的忠告
投资者在准备参与股指期货之前,首先应该对该投资方式潜在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切不可盲目入市。同时,既然看到股指期货投资潜在的高收益,愿意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进行投资,就应该遵循该行业的游戏规则,正确认识并理性接受期货公司对其的正常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