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应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这里的特定对象包括任何人,尤其是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信息,鉴于目前特定对象拥有较强的信息获取优势且出现了一些上市公司向其泄漏信息的案例,《通知》在此做出了强调性规定。
问:对于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均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对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二是对相关各方配合义务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三是对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要求,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2、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
3、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4、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问:《通知》多处要求上市公司及时主动申请股票停牌,请问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通知》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三种情况下应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一是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二是发生涉及上市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均应按此前已执行的先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再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方案论证。
问:《通知》在证监会文件中首次作出了由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举证的要求,请问为何作出此项规定,监管部门有何配套的监管措施?
答: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前,其股票价格先知先觉地发生异动,并伴随着市场传闻不断和市场炒作,为了有效遏制市场盲目跟风,打击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行为,《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以提高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一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二是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问:对于上市公司已开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和发行股份等行为,而发布否认公告的问题,《通知》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