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了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外,《重组办法》细化了构成重大重组的其他资产交易方式,并将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资产交易纳入监管范围,以减少监管盲点;
3、《重组办法》专列一章,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行为作了具体规范,以期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市场创新;
4、依据审慎监管原则确立主动监管机制。对于未达到重大重组标准、但存在重大问题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蓄意规避监管的资产交易,我会发现后有权要求公司在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之前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责令其暂停交易。
问:与以往规则相比,“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是一章全新的内容,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增加本章规定的?
答:2006年我会启动了已股改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试点工作,此后,上海汽车等几十家公司相继公告了具体操作方案,各公司方案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要目的是资产和业务整合,由此可以实现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挽救财务危机公司、增强控股权等目的。以资产认购和以现金认购的证券发行方式形成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手段。在分析试点期间所发现问题和总结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重组办法》专列一章,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原则、条件、股份定价方式、股份锁定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需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申请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均应提交设立于发审委中的并购重组委审核。虽然《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审核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无须按《重组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但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为防止规避行为,《重组办法》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因此这类以资产结合现金认购的非公开发行仍须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问:《重组办法》在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
答:《重组办法》着力强化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以增加市场透明度。《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就重组事宜做出公告前,如相关信息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此外,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时,应立即进行公告并办理在并购重组委会议期间直至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收到并购重组委的表决结果后也应当及时公告并复牌。
问:除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外,《重组办法》在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还有哪些新规定?
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做法进行了调整:
1、加强对资产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后续监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资产的实现盈利与原报告的差异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同时,规定交易对方或者特定对象应承诺对盈利预测的未实现部分进行补偿。
2、与修订后的《公司法》相衔接,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表决权比例由1/2以上修改为2/3以上,同时明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此外,规定公司就重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此强化股东自治,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