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明确提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打开了政策空间。从国际市场看,股指期货是发展很快且运作十分成功的品种。但是,股指期货作为高级的金融衍生品,它在发挥重要功能的同时,也蕴藏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它的运行需要一整套外部环境及配套设施作为基础。中国目前是否具备开出股指期货的基本条件,开出股指期货还存在哪些问题和障碍,一直是社会各界专家广泛争论的焦点。
股指期货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期货品种
自从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城交易所率先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以后,股指期货合约迅速风靡全球,受到各国投资者的瞩目和青睐,成为发展最快的金融衍生品种。美、英、日等国交易所相继推出股指期货合约,我国香港特区以及新加坡更是凭借股指期货一举奠定了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许多发展中市场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也都纷纷推出股指期货,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2003年,全球股指期货交易量达3961万手,较上年增长42%,是全球最大的衍生期货品种,交易规模约是利率期货的2.2倍。
股指期货的迅猛发展,和股指期货自身的特点与功能是密不可分的。首先,股指期货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两大特有功能,是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合理调整投资组合的重要工具。股指在宏观上还具有降低金融风险、吸收社会游资、提高本国金融地位等作用,成为各国政府大力扶持的金融衍生品种。其次,股指期货是发展中国家向金融期货领域探索的首选品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尚未放开,推出利率期货和汇率期货比较困难,股票市场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具备推出股指期货的基础性条件。第三,现代高科技领域的飞速发展,尤其是远程通讯技术和卫星传送系统的应用,使投资者的期现套利、远程交易等成为可能,为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第四,国际市场的大环境也为股指期货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市场国际化程度加剧,金融创新此起彼伏,衍生工具层出不穷,股市风险变幻莫测,这些都为股指期货的蓬勃兴起缔造了良好的发展空间。
我国初步具备了推出股指期货的市场基础
十年间,我国股票市场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初步具备了推出股指期货的市场基础。截至2003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总数达1287家,总市值42457.71亿元,约占当年GDP的36%,流通市值13178.51亿元。这些指标在亚洲各国股市中都是位居前列的,已远远超过我国香港特区、新加坡、韩国等初开股指期货时的市场基础。较大的市场规模增加了市场的宽度和深度,避免了股票指数受操纵的可能,为股指期货的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证券市场中较高的系统性风险为股指期货提供了巨大的套期保值需求。我国股市作为一种新兴市场,系统性风险要远高于发达国家,具体表现为股价波动性较强,价格振荡频繁而且十分剧烈。同时,我国股市中还缺乏卖空机制,使投资者无法规避系统性风险,对股指期货的需求格外强烈。在这种市场环境下,股指期货推出后将会吸引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市场套期保值力量较强,将保证股指期货运作的成功。
各国股市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
美国 英国 法国 德国 加拿大 瑞士 中国
26.8% 34.5% 32.7% 36.8% 20.0% 23.9% 65.7%
推出股指期货的步骤和应注意的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创新的成功,都必须有适合其运作的外部环境的配合。股指期货是一个高风险高效率的工具,它的推出必须要经过细致缜密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地防范风险,扫清障碍,保证股指期货的安全运行。在推出股指期货前,我们要对以下几个问题有充分的认识。
1股指期货推出的主要步骤
根据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推出股指期货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市场状况,我们认为推出股指期货应采取以下步骤为宜:
(1)推出科学的全国性新指数,并运行一段时间;
(2)修改《证券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或出台《期货法》,扫清股指期货运作的法律障碍;
(3)开发股指期货交易系统,加快对潜在投资者的培训;
(4)进行一段时期的模拟交易,增强投资者的感性认识;
(5)正式开始股指期货交易。
这五个步骤对于成功开设股指期货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为稳妥起见,各项准备工作的时间也不宜太短。首先,在选择指数方面,目前我国股市常用的几种指数难以作为股指期货的交易标的。上证综指、深证综指属于综合性指数,新股上市都要进行调整,影响了指数的前后可比性和套期保值效果。从国际上看,股指期货的交易标的一般都是成份指数,但上证30、深圳成指存在成份股太少、易受操纵的缺陷,也不适合作为股指期货的交易标的,新近推出的上证180指数在市场代表性及套保效果方面也是争议很大。无论使用上证180指数还是新设计指数,都还需要一两年的考察和评估期。其次,在法律方面,股指期货无论开在证券交易所还是期货交易所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如开在证券交易所,《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而股指期货明显不属于证券范畴。如开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金融机构不允许参与期货交易,像证券公司这种金融机构将被拒于股指期货大门之外,股指期货也将失去最主要的套期保值群体。由于法律自身的严肃性,法律的修改将有一定的时滞。再加上开发、检验交易系统以及公开模拟交易的时间,股指期货的推出还有待时日。
2我国股市存在较大的政策性风险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还不够成熟,股指走势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从我国以往股指的剧烈波动可以看出,有多次波动都和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有关。2001年下半年,受国有股减持消息的影响,股指在短短几个月内由2200点以上暴跌至1400点以下,投资者浮亏严重。如果开出股指期货,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机制及高敏感性将会对市场风险起到放大作用,期市投机者将会因政策变动承担比股市大得多的损失。期货市场采用每日结算制度,盈亏当日划拨,期民连抱亏捂股的机会都没有。目前我国股市还处在不断完善之中,政策面尚欠稳定,A、B股合并、国有股减持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相关政策的出台对股市的冲击都是必然的。这种频繁的政策变动可能给股指期货的运作带来较大风险,对于市场管理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股市上市公司的行为还有待规范
我国股市中相当一批企业运作不够规范,许多公开报表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一些机构投资者也存在着明显的联手操纵行为,给股市的正常运作带来不良影响。前些年股市出现了过多起违规事件,如银广厦、中科创业等,上市公司及相关金融机构都受到证监会的严厉处罚。原来被市场长期捧红并得到投资者普遍认同的高价绩优股轰然倒塌,给市场带来的振动是不言而喻的。尽管个股价格变化对股指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但这些事件如果直接导致投资者对股市丧失信心,进而对上市公司业绩的真实性产生普遍怀疑,则会引发整个股市的剧烈下跌,股指期货市场也会因此经受巨大风险。这些都是市场管理者和决策层在运作股指期货时需要认真考虑并加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