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8号:石化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0号:港口工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1号:商业楼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保监发12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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